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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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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文件精神,依据国家卫计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黑卫科教发[2014]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培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病及多发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 住培对象为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住培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统一结业考核、统一信息化管理”的管理模式。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计委)的全面领导下和省住培专家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各地市(行署)卫计委行政部门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培训基地、协作单位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全面完成住培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省卫计委负责住培的全面指导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计委有关住培的相关政策,组织制订培训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规章制度、培训规划、年度计划等纲领性文件;   (二)负责组织专家指导委员会开展培训基地、专业基地的认定、审核、评估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省住培招录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全省住培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省住培资金的统筹、预算、划拨、决算及审计;   (六)完成国家卫计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卫计委组织成立“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组及各专业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在省卫计委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文件,制定全省住培相关政策及文件;   (二)负责组织制定全省住培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负责对培训基地、专业基地进行认定、审核、评估及动态管理;   (四)负责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全程质量评估及监督管理;   (五)负责组织建立并实施住培考核考试体系;   (六)负责对各培训基地培训管理人员和带教教师的培训指导;   (七)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专业专家组的工作,向省卫计委反映各专业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八)完成省卫计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下设住培管理办公室(设在齐齐哈尔医学院),承担全省住培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卫计委有关住培的方针、政策、决议,组织开展住培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协助省住培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培训基地、专业基地的认定、审核、评估及动态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全省各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住培管理人员、培训师资的培训工作;   (四)负责组织各培训基地完成年度招录工作,完成招录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   (五)在省住培专家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组织落实全省住培的质量监控工作,组织各培训基地完成住培工作年度质量评估报告;   (六)负责组织完成省住培试题库的建设与更新;协助省卫计委组织实施年度招录理论考试、公共课程考试、结业考核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住培技能竞赛、相关科研、交流学习等活动;   (八)负责协调组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工作;   (九)负责省住培综合信息管理网站的建设、维护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组织完成省住培的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负责组织完成住培相关制度文件、手册等制订、印刷等工作;   (十一)完成省卫计委交办的住培其他工作任务,接受国家卫计委及省卫计委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各地市(行署)卫计委应设立住培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卫计委领导下,组织协调各培训基地完成住培工作,其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省卫计委下达的有关住培的相关文件精神,落实保障辖区住培工作顺利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积极协调、整合辖区卫生医疗资源,创建住培基地,推动住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组织协调辖区培训基地做好住培招生的宣传、动员及招录考试等工作;   (四)协助省卫计委对辖区培训基地的住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省卫计委完成住培的各项考务工作。   (五)完成省卫计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培训基地应成立住培工作领导小组,由培训基地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专家组,由各专业基地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落实住培的各项工作任务。其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卫计委下达的相关文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立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的住培管理机构,组建住培管理人员队伍;   (三)负责遴选住培师资,组建住培师资库,建立师资管理档案,对住培师资进行动态管理;   (四)负责完善专业基地建设,指导协同单位专业基地建设;   (五)负责协助省卫计委完成住培的招录工作,建立培训对象管理档案,完成培训对象的日常管理;   (六)负责监督专业基地严格按照国家的住培内容及细则完成全部的培训任务;   (七)负责开展住培的质量监控,组织完成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协助完成结业考核;   (八)负责完成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的住培管理人员、师资开展培训工作;   (九)负责为住培学员提供必备的培训及生活条件;   (十)负责完成培训基地住培信息化建设,负责相关数据汇总上报;   (十一)完成省卫计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专业基地应成立住培工作小组,学科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所辖亚专科及培训相关科室专家组成,在培训基地的统筹指挥下,负责完成本专业各项住培任务,其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安排所辖三级学科的住培工作。制定本专业培训对象的轮转计划、培训方案;   (二)负责制订专业基地住培管理规章制度、保障措施;   (三)负责组织完成本专业住培师资遴选工作,组建师资管理档案,并对师资进行系列培训、考核及动态管理;   (四)负责组织所辖亚专科开展本专业新招录培训对象的入科教育、日常带教、临床技能及理论培训、教学查房、病例讨论、小讲座、病历书写指导等相关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织完成住培学员的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协助培训基地完成年度考核及培训全过程的质量监控;   (六)负责建立专业基地住培学员管理档案、收集出科考核成绩、整理汇总相关数据上报至培训基地主管部门。   (七)完成培训基地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的评审认定工作,由省住培专家指导委员会,在省卫计委的领导下,根据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组织开展,评审认定结果报国家卫计委批准。   第十二条 省卫计委对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周期为三年。对已认定的基地进行综合评估,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教学设施、软硬件建设、培训效果等内容。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当严格按照省卫计委即将出台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培训基地建设规划与措施,加强基地内涵建设;   第十四条 对存在问题的基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缩减培训规模、暂停培训资格或取消基地资格的处理。对受到通报批评或暂停培训资格的基地,如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将取消其基地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对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培训管理规范、软硬件建设完善、培训质量优良、学员综合评价良好、有特色创新的基地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师资管理   第十六条 各培训基地应建立数量充足,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住培师资队伍,各培训基地住培师资与培训对象的比例应不低于1:2。   第十七条 住培实行导师及带教教师指导制,由各培训基地(包括协同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制订住培师资管理办法,择优选拔,自主评聘,应注重全科、社区、预防培训基地住培师资选拔,评聘结果上报住培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住培导师负责全程指导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科研、教学、职业素质培养等工作。原则上应由副高职以上职称、硕士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医德高尚、临床和教学经验丰富、热爱住培工作的人员担任,每名住培导师指导同年级培训对象人数应不超过2人。   (二)住培带教教师负责本专业住培的带教指导工作,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及临床技能、良好的医德医风,能认真履行住培各项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住培师资培训机制,定期对住培师资进行住培理念、住培管理知识、专业理论及技能的带教技巧等方面培训。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住培师资管理档案,采取专家评价、同行评价、学员评价的方式,对住培师资的住培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奖优罚劣。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应鼓励住培导师及带教教师开展住培相关研究工作,积极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制订出台管理办法,应给予住培导师及带教教师相应的待遇与政策支持,将住培工作质量考核结果与职称晋升、绩效考核、评优等挂钩。   第五章 培训招收   第二十二条 培训招收工作由省卫计委统一组织实施。省卫计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全省医疗卫生工作对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及各培训基地的培训能力,制订年度住培计划、分配住培名额、下达住培任务。   第二十三条 省住培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住培招录信息布、协助组织招录考试、汇总上报全省住培招录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行署)卫计委负责协助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基地进行住培招收工作的宣传动员。   第二十五条 培训基地负责上报各专业基地招录计划、制作住培招录简章、审核报考人员资格、组织招录面试、汇总上报数据。   第二十六条 省住培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培训基地,将培训基地情况、招收简章等信息在省住培综合管理专题网站、培训基地住培专题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住培采取自愿报名,双向选择的方式,培训对象选择的培训学科应与其已经获得或即将考取的《医师资格证书》类别一致。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我省住培招录工作,每年12月底前各培训基地上报次年培训计划、6月底前公布招生简章、7月上旬组织报名、7月下旬组织招录考试、8月上旬进行住培招录结果的审核、调剂、公布及数据汇总上报、9月上旬录取的培训对象进入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轮转。   第二十九条 我省住培招收工作具体日程安排可根据国家招生计划下达时间进行调整。住培招录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内容、形式由省住培专家指导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条 原则上录取结果正式公布后,培训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学员的录取专业和培训基地,不得调串录取名单。培训对象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退出培训,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录取名额空缺,将取消该学员次年的报考资格。   第三十一条 选送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取消选送或延期选送培训对象参加住培,如出现上述情况,经核实,省卫计委将对选送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培训对象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住培期间培训对象以住院医师身份,由各培训基地依据国家及省卫计委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统筹管理,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委派单位协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培训对象应持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培训基地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提前与培训基地请假,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培训资格。   第三十四条 单位委派学员应与培训基地、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文件精神,依据国家卫计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黑卫科教发[2014]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培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病及多发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 住培对象为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住培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统一结业考核、统一信息化管理”的管理模式。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计委)的全面领导下和省住培专家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各地市(行署)卫计委行政部门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培训基地、协作单位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全面完成住培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省卫计委负责住培的全面指导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计委有关住培的相关政策,组织制订培训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规章制度、培训规划、年度计划等纲领性文件;

  (二)负责组织专家指导委员会开展培训基地、专业基地的认定、审核、评估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省住培招录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全省住培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省住培资金的统筹、预算、划拨、决算及审计;

  (六)完成国家卫计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卫计委组织成立“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组及各专业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在省卫计委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文件,制定全省住培相关政策及文件;

  (二)负责组织制定全省住培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负责对培训基地、专业基地进行认定、审核、评估及动态管理;

  (四)负责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全程质量评估及监督管理;

  (五)负责组织建立并实施住培考核考试体系;

  (六)负责对各培训基地培训管理人员和带教教师的培训指导;

  (七)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专业专家组的工作,向省卫计委反映各专业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八)完成省卫计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下设住培管理办公室(设在齐齐哈尔医学院),承担全省住培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卫计委有关住培的方针、政策、决议,组织开展住培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协助省住培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培训基地、专业基地的认定、审核、评估及动态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全省各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住培管理人员、培训师资的培训工作;

  (四)负责组织各培训基地完成年度招录工作,完成招录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

  (五)在省住培专家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组织落实全省住培的质量监控工作,组织各培训基地完成住培工作年度质量评估报告;

  (六)负责组织完成省住培试题库的建设与更新;协助省卫计委组织实施年度招录理论考试、公共课程考试、结业考核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住培技能竞赛、相关科研、交流学习等活动;

  (八)负责协调组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工作;

  (九)负责省住培综合信息管理网站的建设、维护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组织完成省住培的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负责组织完成住培相关制度文件、手册等制订、印刷等工作;

  (十一)完成省卫计委交办的住培其他工作任务,接受国家卫计委及省卫计委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各地市(行署)卫计委应设立住培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卫计委领导下,组织协调各培训基地完成住培工作,其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省卫计委下达的有关住培的相关文件精神,落实保障辖区住培工作顺利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积极协调、整合辖区卫生医疗资源,创建住培基地,推动住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组织协调辖区培训基地做好住培招生的宣传、动员及招录考试等工作;

  (四)协助省卫计委对辖区培训基地的住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省卫计委完成住培的各项考务工作。

  (五)完成省卫计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培训基地应成立住培工作领导小组,由培训基地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专家组,由各专业基地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落实住培的各项工作任务。其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卫计委下达的相关文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立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的住培管理机构,组建住培管理人员队伍;

  (三)负责遴选住培师资,组建住培师资库,建立师资管理档案,对住培师资进行动态管理;

  (四)负责完善专业基地建设,指导协同单位专业基地建设;

  (五)负责协助省卫计委完成住培的招录工作,建立培训对象管理档案,完成培训对象的日常管理;

  (六)负责监督专业基地严格按照国家的住培内容及细则完成全部的培训任务;

  (七)负责开展住培的质量监控,组织完成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协助完成结业考核;

  (八)负责完成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的住培管理人员、师资开展培训工作;

  (九)负责为住培学员提供必备的培训及生活条件;

  (十)负责完成培训基地住培信息化建设,负责相关数据汇总上报;

  (十一)完成省卫计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专业基地应成立住培工作小组,学科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所辖亚专科及培训相关科室专家组成,在培训基地的统筹指挥下,负责完成本专业各项住培任务,其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安排所辖三级学科的住培工作。制定本专业培训对象的轮转计划、培训方案;

  (二)负责制订专业基地住培管理规章制度、保障措施;

  (三)负责组织完成本专业住培师资遴选工作,组建师资管理档案,并对师资进行系列培训、考核及动态管理;

  (四)负责组织所辖亚专科开展本专业新招录培训对象的入科教育、日常带教、临床技能及理论培训、教学查房、病例讨论、小讲座、病历书写指导等相关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织完成住培学员的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协助培训基地完成年度考核及培训全过程的质量监控;

  (六)负责建立专业基地住培学员管理档案、收集出科考核成绩、整理汇总相关数据上报至培训基地主管部门。

  (七)完成培训基地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的评审认定工作,由省住培专家指导委员会,在省卫计委的领导下,根据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组织开展,评审认定结果报国家卫计委批准。

  第十二条 省卫计委对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周期为三年。对已认定的基地进行综合评估,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教学设施、软硬件建设、培训效果等内容。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当严格按照省卫计委即将出台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培训基地建设规划与措施,加强基地内涵建设;

  第十四条 对存在问题的基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缩减培训规模、暂停培训资格或取消基地资格的处理。对受到通报批评或暂停培训资格的基地,如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将取消其基地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对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培训管理规范、软硬件建设完善、培训质量优良、学员综合评价良好、有特色创新的基地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师资管理

  第十六条 各培训基地应建立数量充足,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住培师资队伍,各培训基地住培师资与培训对象的比例应不低于1:2。

  第十七条 住培实行导师及带教教师指导制,由各培训基地(包括协同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制订住培师资管理办法,择优选拔,自主评聘,应注重全科、社区、预防培训基地住培师资选拔,评聘结果上报住培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住培导师负责全程指导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科研、教学、职业素质培养等工作。原则上应由副高职以上职称、硕士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医德高尚、临床和教学经验丰富、热爱住培工作的人员担任,每名住培导师指导同年级培训对象人数应不超过2人。

  (二)住培带教教师负责本专业住培的带教指导工作,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及临床技能、良好的医德医风,能认真履行住培各项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住培师资培训机制,定期对住培师资进行住培理念、住培管理知识、专业理论及技能的带教技巧等方面培训。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住培师资管理档案,采取专家评价、同行评价、学员评价的方式,对住培师资的住培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奖优罚劣。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应鼓励住培导师及带教教师开展住培相关研究工作,积极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制订出台管理办法,应给予住培导师及带教教师相应的待遇与政策支持,将住培工作质量考核结果与职称晋升、绩效考核、评优等挂钩。

  第五章 培训招收

  第二十二条 培训招收工作由省卫计委统一组织实施。省卫计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全省医疗卫生工作对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及各培训基地的培训能力,制订年度住培计划、分配住培名额、下达住培任务。

  第二十三条 省住培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住培招录信息布、协助组织招录考试、汇总上报全省住培招录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行署)卫计委负责协助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基地进行住培招收工作的宣传动员。

  第二十五条 培训基地负责上报各专业基地招录计划、制作住培招录简章、审核报考人员资格、组织招录面试、汇总上报数据。

  第二十六条 省住培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培训基地,将培训基地情况、招收简章等信息在省住培综合管理专题网站、培训基地住培专题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住培采取自愿报名,双向选择的方式,培训对象选择的培训学科应与其已经获得或即将考取的《医师资格证书》类别一致。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我省住培招录工作,每年12月底前各培训基地上报次年培训计划、6月底前公布招生简章、7月上旬组织报名、7月下旬组织招录考试、8月上旬进行住培招录结果的审核、调剂、公布及数据汇总上报、9月上旬录取的培训对象进入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轮转。

  第二十九条 我省住培招收工作具体日程安排可根据国家招生计划下达时间进行调整。住培招录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内容、形式由省住培专家指导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条 原则上录取结果正式公布后,培训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学员的录取专业和培训基地,不得调串录取名单。培训对象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退出培训,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录取名额空缺,将取消该学员次年的报考资格。

  第三十一条 选送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取消选送或延期选送培训对象参加住培,如出现上述情况,经核实,省卫计委将对选送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培训对象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住培期间培训对象以住院医师身份,由各培训基地依据国家及省卫计委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统筹管理,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委派单位协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培训对象应持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培训基地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提前与培训基地请假,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培训资格。

  第三十四条 单位委派学员应与培训基地、委培单位签订三方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学员应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

  第三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做好住培学员的身份审核工作,为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安排食宿、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学员进行注册。

  第三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及保障措施,确保培训对象在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完成培训任务。

  (一)学员日常考勤由专业基地轮转科室带教老师负责。轮转科室住培考核小组负责审核考勤结果,并填报在住培考核手册中,上报专业基地、培训基地主管部门审核。日常考勤记录表各基地自行设计,原始材料存档备查。

  (二)培训期间培训对象休假、请假及顺延培训时限,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卫计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培训期间培训对象带薪休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外,年度各类休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

  2、病事假超过15天,不足3个月者,顺延6个月;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者,顺延1年。申请顺延者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培训基地批准,上报省卫计委备案,培训顺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七条 培训基地应制定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措施,对住培对象进行奖优惩劣。

  (一)对培训期间遵纪守法、医德医风高尚、考核成绩优异、综合表现优秀的培训对象,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二)对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顺延培训甚至终止培训等相应处理,单位委派学员由培训基地通知其委培单位。

  1、对培训对象出现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或病历检查出现丙级病历;或不服从培训基地轮转安排;或培训过程中出现医德医风、医疗纠纷等方面问题者,将给予批评教育。

  2、对连续2次未通过出科考核或无故不参加出科考核者,将给予重新进行相应学科的轮转和考核的处理;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相应年度考核或结业考核者,给予顺延1年的处理。

  3、对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屡教不改者;或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或累计顺延时间超过3年者,将给予终止培训处理。

  4、对在住培考核中弄虚作假者;或累计2次(含2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出科考核或年度考核者;或无故不参加省卫计委组织的结业考核者,给予终止培训处理。

  5、对培训期间违反培训基地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医疗事故及经济损失者;或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将给予终止培训处理,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培训对象由于自身原因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需要退出培训,需要由学员本人填写《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顺延、终止培训申请表》,写明终止培训的理由,由培训基地签字盖章并报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培训实施

  第三十九条 培训对象以住院医师身份,在培训基地的导师、带教教师指导下进行培训。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以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为重点,全面提高住院医师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第四十条 培训内容严格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医学专业硕士、博士的培训内容由培训基地根据培训对象本人的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培训内容,培训考核与其他学历人员相同。

  (一)培训基地应建立培训前教育制度,对培训对象进行职业道德、医德医风、如何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观念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相关原始材料存入住培管理档案。

  (二)培训基地应依据国家住培标准细则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公共理论培训及本学科临床专业理论培训,相关原始材料存入住培管理档案。

  1、公共课程培训,以采取集中面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培训基地在培训期间自行组织完成。原则上开设以下课程,并不低于相应学时要求。其中《卫生法律法规》12学时、《医患沟通与医学伦理》16学时、《循证医学》16学时、《传染病防治知识》30学时、《预防与公共卫生知识》16学时。中医公共课程培训适当增加传统文化与中医经典导读课程。

  2、专业理论知识培训,以自学为主,集中理论辅导为辅,重点培训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培训原则上每月至少进行2次。

  (三) 培训基地应依据国家住培标准细则的相关要求,在住培期间开展临床实践技能培训。

  1、加强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处理方法和临床路径,危重病症的识别与紧急处理技能,基本药物和常用药物的合理使用等方面的培训。

  2、加强对临床通科常用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主要包括临床合理用血原则、心肺复苏技术、突发性疾病院前急救、姑息医疗、重点和区域性传染病的防治知识与正确处理流程,在培训第一年能够达到医师资格考试对临床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要求。

  3、加强住培标准细则规定的本学科临床基本技能规范操作的培训,培训基地原则上每月应组织相关临床技能培训不低于2次。

  4、加强临床病历规范书写培训,每个轮转必选科室至少完成2份手写病历,带教教师必须对培训对象进行病历书写指导,病历书写例数及成绩计入住培登记手册及考核手册。

  (四)培训基地应依据国家住培标准细则的相关要求,定期对培训对象开展专业外语、科研设计、教学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五)培训基地应定期开展教学查房、病历讨论、读书报告会、专题讲座等培训活动。

  第四十一条 培训年限为本科生3年、硕士研究生2年、博士研究生1年,其中科学学位的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应提供临床实践能力轮转培训证明材料,由培训基地组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确定其培训的内容与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任务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相应专门管理机构,至少配备2~3名专兼职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专职住培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加强住培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制度、措施及方案;

  第四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注重住培过程管理,强化住培质量监控,成立培训基地住培专家督导组,建立住培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开展住培工作质量检查、评价与反馈;鼓励培训基地创新性开展评价工作,相关材料存入培训基地住培管理档案之中备查。

  第四十五条 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应建立住培管理综合档案,包括纸介及电子管理档案,并保持及时存档与更新。培训对象及带教师资应在住培登记手册、考核手册中,及时、准确、详实记录培训过程及培训内容。

  第四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组织建立住培管理专题网站,及时发布住培相关信息,接受培训对象、委托单位及社会监督;省住培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全省住培信息管理系统平台,逐步实现住培招收、培训实施、监测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应定期召开住培专题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反馈住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并及时改进住培工作。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四十八条 住培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过程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包括公共科目考试、专业理论及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

  第四十九条 住培考核工作在省卫计委全面领导下,在省住培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各地市(行署)卫计委行政部门协助,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及所辖三级学科轮转科室共同配合完成。

  第五十条 考核内容严格依据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制订。鼓励培训基地在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创新性开展住培考核方法改革。

  第五十一条 省卫计委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十二条 具体考核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管理规定,培训基地应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住培考核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上报省住培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人事管理

  第五十三条 住培对象分为委托培训人员(单位人)和自主培训人员(社会人)。

  第五十四条 委托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待遇不变,培训期间工资由委派单位发放,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级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

  第五十五条 委托培训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委派单位负责管理,培训对象、委派单位及培训基地共同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培训年度考核成绩作为委派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委托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后回委派单位工作。

  第五十六条 自主培训人员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不占培训基地的岗位,其人事档案由培训基地人事部门单独管理或由本人委托有关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 自主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参照培训基地同级住院医师工资水平标准发放。培训结束后,自主培训人员自主择业。

  第五十八条 具有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对象,执行国家及学校研究生教育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培训基地向其发放研究生生活补贴。

  第五十九条 培训对象在住培规定期限内完成培训,培训年限计为本人的工作年限;因个人原因需延长培训期限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十条 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培训对象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由所在培训基地负责组织申报,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六十一条 住培经费实行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资助的多元投入机制,省卫计委负责住培项目资金的筹集、预算、划拨、决算、审计。

  第六十二条 各培训基地应重视对住培工作的投入,每年应设立一定比例的住培专项基金,用于住培管理、师资培训、培训对象的津贴补助、完善培训条件等经费支出。

  第六十三条 对住培项目资金应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专项管理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十四条 各培训基地应当严格按照省卫计委制订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加强对住培项目资金的内控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省卫计委将定期抽查住培项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住培工作,其中中医类别在指导导师及带教教师选拔、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方面,结合国家《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住院部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通乡路5号 电话:0453-65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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