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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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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低保患者的门诊及住院补偿政策


    一、对城乡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门诊救助按照个人实际自负的2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门诊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住院救助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75%给于救助,当年个人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重特大疾病救助除外)。

    二、对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救助按照个人实际自负的2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门诊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住院救助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负的95%给予救助,当年个人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重特大疾病救助除外)。政策范围内剩余的5%个人自负资金,救助对象到区民政部门可申请医疗救助二次救助。

    三、对医疗救助对象中患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门诊救助中的化疗、放疗、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等特殊治疗,救助比例为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负的75%,当年个人累计享受门诊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住院救助的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75%给予救助,当年个人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