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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

牡丹江医学院关于毕业实习考勤规定

毕业实习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全面掌握和深入融会知识,培养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之一,是培养合格毕业生重要的教学阶段。为使各实践教学基地掌握请假原则,加强实习管理,妥善处理请假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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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

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文件精神,依据国家卫计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黑卫科教发[2014]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培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病及多发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 住培对象为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住培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统一结业考核、统一信息化管理”的管理模式。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计委)的全面领导下和省住培专家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各地市(行署)卫计委行政部门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培训基地、协作单位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全面完成住培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省卫计委负责住培的全面指导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计委有关住培的相关政策,组织制订培训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规章制度、培训规划、年度计划等纲领性文件;   (二)负责组织专家指导委员会开展培训基地、专业基地的认定、审核、评估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省住培招录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全省住培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省住培资金的统筹、预算、划拨、决算及审计;   (六)完成国家卫计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卫计委组织成立“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组及各专业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在省卫计委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文件,制定全省住培相关政策及文件;   (二)负责组织制定全省住培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负责对培训基地、专业基地进行认定、审核、评估及动态管理;   (四)负责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全程质量评估及监督管理;   (五)负责组织建立并实施住培考核考试体系;   (六)负责对各培训基地培训管理人员和带教教师的培训指导;   (七)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专业专家组的工作,向省卫计委反映各专业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八)完成省卫计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下设住培管理办公室(设在齐齐哈尔医学院),承担全省住培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卫计委有关住培的方针、政策、决议,组织开展住培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协助省住培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培训基地、专业基地的认定、审核、评估及动态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全省各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住培管理人员、培训师资的培训工作;   (四)负责组织各培训基地完成年度招录工作,完成招录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   (五)在省住培专家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组织落实全省住培的质量监控工作,组织各培训基地完成住培工作年度质量评估报告;   (六)负责组织完成省住培试题库的建设与更新;协助省卫计委组织实施年度招录理论考试、公共课程考试、结业考核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住培技能竞赛、相关科研、交流学习等活动;   (八)负责协调组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工作;   (九)负责省住培综合信息管理网站的建设、维护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组织完成省住培的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负责组织完成住培相关制度文件、手册等制订、印刷等工作;   (十一)完成省卫计委交办的住培其他工作任务,接受国家卫计委及省卫计委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各地市(行署)卫计委应设立住培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卫计委领导下,组织协调各培训基地完成住培工作,其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省卫计委下达的有关住培的相关文件精神,落实保障辖区住培工作顺利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积极协调、整合辖区卫生医疗资源,创建住培基地,推动住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组织协调辖区培训基地做好住培招生的宣传、动员及招录考试等工作;   (四)协助省卫计委对辖区培训基地的住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省卫计委完成住培的各项考务工作。   (五)完成省卫计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培训基地应成立住培工作领导小组,由培训基地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专家组,由各专业基地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落实住培的各项工作任务。其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卫计委下达的相关文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立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的住培管理机构,组建住培管理人员队伍;   (三)负责遴选住培师资,组建住培师资库,建立师资管理档案,对住培师资进行动态管理;   (四)负责完善专业基地建设,指导协同单位专业基地建设;   (五)负责协助省卫计委完成住培的招录工作,建立培训对象管理档案,完成培训对象的日常管理;   (六)负责监督专业基地严格按照国家的住培内容及细则完成全部的培训任务;   (七)负责开展住培的质量监控,组织完成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协助完成结业考核;   (八)负责完成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的住培管理人员、师资开展培训工作;   (九)负责为住培学员提供必备的培训及生活条件;   (十)负责完成培训基地住培信息化建设,负责相关数据汇总上报;   (十一)完成省卫计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专业基地应成立住培工作小组,学科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所辖亚专科及培训相关科室专家组成,在培训基地的统筹指挥下,负责完成本专业各项住培任务,其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安排所辖三级学科的住培工作。制定本专业培训对象的轮转计划、培训方案;   (二)负责制订专业基地住培管理规章制度、保障措施;   (三)负责组织完成本专业住培师资遴选工作,组建师资管理档案,并对师资进行系列培训、考核及动态管理;   (四)负责组织所辖亚专科开展本专业新招录培训对象的入科教育、日常带教、临床技能及理论培训、教学查房、病例讨论、小讲座、病历书写指导等相关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织完成住培学员的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协助培训基地完成年度考核及培训全过程的质量监控;   (六)负责建立专业基地住培学员管理档案、收集出科考核成绩、整理汇总相关数据上报至培训基地主管部门。   (七)完成培训基地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的评审认定工作,由省住培专家指导委员会,在省卫计委的领导下,根据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组织开展,评审认定结果报国家卫计委批准。   第十二条 省卫计委对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周期为三年。对已认定的基地进行综合评估,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教学设施、软硬件建设、培训效果等内容。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当严格按照省卫计委即将出台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培训基地建设规划与措施,加强基地内涵建设;   第十四条 对存在问题的基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缩减培训规模、暂停培训资格或取消基地资格的处理。对受到通报批评或暂停培训资格的基地,如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将取消其基地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对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培训管理规范、软硬件建设完善、培训质量优良、学员综合评价良好、有特色创新的基地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师资管理   第十六条 各培训基地应建立数量充足,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住培师资队伍,各培训基地住培师资与培训对象的比例应不低于1:2。   第十七条 住培实行导师及带教教师指导制,由各培训基地(包括协同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制订住培师资管理办法,择优选拔,自主评聘,应注重全科、社区、预防培训基地住培师资选拔,评聘结果上报住培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住培导师负责全程指导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科研、教学、职业素质培养等工作。原则上应由副高职以上职称、硕士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医德高尚、临床和教学经验丰富、热爱住培工作的人员担任,每名住培导师指导同年级培训对象人数应不超过2人。   (二)住培带教教师负责本专业住培的带教指导工作,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及临床技能、良好的医德医风,能认真履行住培各项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住培师资培训机制,定期对住培师资进行住培理念、住培管理知识、专业理论及技能的带教技巧等方面培训。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住培师资管理档案,采取专家评价、同行评价、学员评价的方式,对住培师资的住培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奖优罚劣。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应鼓励住培导师及带教教师开展住培相关研究工作,积极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制订出台管理办法,应给予住培导师及带教教师相应的待遇与政策支持,将住培工作质量考核结果与职称晋升、绩效考核、评优等挂钩。   第五章 培训招收   第二十二条 培训招收工作由省卫计委统一组织实施。省卫计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全省医疗卫生工作对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及各培训基地的培训能力,制订年度住培计划、分配住培名额、下达住培任务。   第二十三条 省住培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住培招录信息布、协助组织招录考试、汇总上报全省住培招录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行署)卫计委负责协助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基地进行住培招收工作的宣传动员。   第二十五条 培训基地负责上报各专业基地招录计划、制作住培招录简章、审核报考人员资格、组织招录面试、汇总上报数据。   第二十六条 省住培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培训基地,将培训基地情况、招收简章等信息在省住培综合管理专题网站、培训基地住培专题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住培采取自愿报名,双向选择的方式,培训对象选择的培训学科应与其已经获得或即将考取的《医师资格证书》类别一致。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我省住培招录工作,每年12月底前各培训基地上报次年培训计划、6月底前公布招生简章、7月上旬组织报名、7月下旬组织招录考试、8月上旬进行住培招录结果的审核、调剂、公布及数据汇总上报、9月上旬录取的培训对象进入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轮转。   第二十九条 我省住培招收工作具体日程安排可根据国家招生计划下达时间进行调整。住培招录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内容、形式由省住培专家指导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条 原则上录取结果正式公布后,培训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学员的录取专业和培训基地,不得调串录取名单。培训对象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退出培训,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录取名额空缺,将取消该学员次年的报考资格。   第三十一条 选送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取消选送或延期选送培训对象参加住培,如出现上述情况,经核实,省卫计委将对选送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培训对象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住培期间培训对象以住院医师身份,由各培训基地依据国家及省卫计委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统筹管理,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委派单位协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培训对象应持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培训基地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提前与培训基地请假,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培训资格。   第三十四条 单位委派学员应与培训基地、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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